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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ed-off-by: lijiansheng <lijiangsheng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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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iangsheng1 committed Sep 1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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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逻辑层

相比于其它层,逻辑层面上多数是一些专有模式的确保,更为严格的控制机制,遵循规范之类的模式设计等,这些需求来自于内容层的企业需求,如好莱坞和唱片工业。与历史上植根于专有但受监管的组织形式的物理传输层不同,互联网的大部分逻辑层都植根于开放的、非专有的协议和标准。“逻辑层”这个广义术语涵盖了各种不同的功能。最基本的逻辑组件——互联网连接的基本协议和标准——从互联网诞生之日起就是开放的、非所有权的,并由所有互联网用户和应用程序共同使用。它们是由主要由公共资金资助的计算机科学家开发的。基本的互联网协议 (IP) 和传输控制协议 (TCP) 是开放给所有人使用的。大多数基本的通信标准都是在 IETF 中制定的,这是一个颇为松散的标准制定机构,几乎完全以优绩制为基础开展工作——迈克尔·弗鲁姆金 (Michael Froomkin) 曾认为,该机构是最接近哈贝马斯理想的言论机构。计算机工程师是作为独立个体作出贡献的,无论其正式身份或组织隶属关系如何,且 IETF 的运作遵循戴夫·克拉克 (Dave Clark) 所称的“大致一致,开始工作”(**rough consensus and running code.**)的原则。万维网协议和编写约定 HTTP 和 HTML 是由蒂姆·伯纳斯·李 (Tim Berners Lee) 创建并在其发展过程中引领的,他选择致力于将互联网打造为公共产品,而不是利用他的创新来赚钱。这些基本协议的纯粹技术必要性以及它们在工程界所取得的文化地位使得这些开放流程及其类似公共的制度结构对逻辑层其他组件的设计产生了强大的引力,至少就其与互联网通信方面相关而言。

这种基本的开放模型与过去十年来开始使用并关注互联网的专有模型一直存在着矛盾。到了 20 世纪 90 年代中期,基于图形用户界面的 web 发展使得互联网的使用从大学走向了家庭。敏锐的商人开始寻找方法来发掘万维网和互联网的商业价值潜力,而好莱坞和唱片业则看到了一台巨型全球复印机的威胁兵临城下。与此同时,克林顿政府对“第三条道路”自由主义议程的探索在这些领域表现为承诺“让私营部门主导”互联网的部署,以及基于对专有权依赖型产业的极端保护主义的“知识产权”政策,用当时的比喻来说,其目的是让汽车驶上信息高速公路,或帮助互联网成为一个天上的点唱机。结果是一系列举措旨在使互联网的制度生态更有利于专有模式。

### 1998 年数字千年版权法

没有哪一部立法比 1998 年《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更清楚地代表了对数字环境制度生态的争夺。DMCA 是 1996 年两项 WIPO 条约通过后,美国国内和国际上经过三年多的游说和多方努力的结果。克林顿政府在 1995 年发布的白皮书中表达了其背后的基本世界观:国家信息基础设施 (NII) 要腾飞,就必须有“内容”,其愿景是能够提供相当于数千个娱乐频道的内容。然而,要实现这一点,前提是国家信息基础结构能够安全地传送数字内容,并且不允许在未经授权和未经付费的情况下轻易复制和分发这些内容。早期路线图的两项核心建议侧重于技术监管和组织责任。首先,法律旨在监管可能破解版权资料所有者用来阻止其作品被使用的任何加密或其他机制的技术开发。第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这样他们才有动力监督自己的系统。早期通过立法通过这一议程的努力受到了抵制,主要受到大型电信服务提供商的抵制。小贝尔公司(Baby Bells)是美国地区性电话公司,成立于 1984 年,当时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简称“贝尔公司”)分拆,目的是为电信行业引入一个更具竞争力的结构。小贝尔公司也在 1996 年就新 WIPO 条约进行的谈判中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这一议程的实施,这些条约最终包括了一个比白皮书议程更为低调的版本。尽管如此,次年,美国国会大力呼吁“实施立法”,使美国法律符合新 WIPO 条约的要求。这一新姿态将国会辩论的重点放在国家产业政策和对美国内容产业出口活动进行强力保护的重要性上。这足以让《数字千年版权法》获得通过。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责任部分带有艰难斗争的痕迹。电信公司的核心担忧通过对纯流量传输制定明确的豁免来解决。此外,网络托管等更复杂服务的提供商被免于因未能积极监管其系统而承担责任。但作为交换,服务提供商必须响应版权所有者的要求,立即删除版权所有者认为侵权的材料。根据这一条款,迪博尔德强迫斯沃斯莫尔学院从学生的网站上删除那些令人尴尬的电子邮件记录。DMCA 的另一个更基本的要素是其制定的反规避制度。帕梅拉·萨缪尔森 (Pamela Samuelson) 曾将 DMCA 的反规避条款描述为好莱坞和硅谷之间争斗的结果。当时,与在监管环境中诞生和成长的电信巨头不同,硅谷还不太明白华盛顿特区发生的事情可能会对其业务产生影响。因此,该法案几乎是好莱坞的一次无条件胜利,唯一的限制条件是,各路势力费尽心机出来游说反对该法案,却获得了一大堆软弱的豁免。

DMCA 是一部冗长而复杂的法律,其核心内容是反规避和反设备条款。这些条款规定,使用、开发或销售具有某些专有的技术属于非法行为。版权所有者认为,有可能为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媒体产品建立强加密。如果他们成功做到这一点,版权所有者就可以对数字发布收费,而用户将无法未经授权复制作品。如果实现了这一结果,内容产业就可以简单地保持其传统的商业模式——以独立的包装出售电影或音乐——以较低的成本,并更精细地提取用户通过使用其材料所获得的价值。DMCA 旨在通过禁止允许用户绕过或规避版权资料所有者制定的保护措施的技术来实现这一点。乍一看,这个提议听起来完全合理。如果您将音乐文件的内容视为一个家,将复制保护机制视为它的锁,那么 DMCA 所做的就是禁止制作和分发盗窃工具。支持者确实如此提出这项立法。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使 DMCA 刑事处罚中规定的相对严厉的后果似乎也是合理的。

### p2p 网络之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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