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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ed-off-by: lijiansheng <lijiangsheng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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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iangsheng1 committed Sep 5,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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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

网络环境物理层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用于计算和通信的设备。
网络环境物理层的第二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人们用于计算和通信的设备。个人电脑、掌上电脑、游戏机,以及在较小程度上但隐藏在幕后的电视,是主要的相关设备。在美国,个人电脑是绝对主流的联网方式。在欧洲和日本,移动手持设备占据了更大的空间。游戏机开始提供另一种计算密集型设备,而网络电视则一直是个背景概念。这些设备都不是由公共资源构建的——就像开放无线网络、自由软件或同行生产的内容一样。然而,个人电脑是建立在开放式架构上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使用高度标准化的商品组件和开放接口。因此,从实际角度而言,个人电脑提供了一种开放平台设备。另一方面,手持设备、游戏机和数字电视或多或少使用专有架构和接口,并且是在竞争较弱的市场中生产的 - 这并不是因为制造商之间没有竞争,而是因为通过服务提供商的分销链相对受到控制。结果是个人电脑的配置和功能可以更加容易地定制。无需经过任何制造商或分销商的许可,就可以在硬件中开发和实现新用途。随着手持设备功能越来越强大,而个人电脑体积越来越小,这两种通信方式开始互相竞争。目前,还没有明显的监管措施来推动其中一种或另一种退出市场。因此,观察这些市场的演变与政策关系不大。然而,当我们观察这些市场时,重要的是要认识到,这种竞争的结果并不是规范中立的。个人电脑所实现的功能是本书中所描述的许多社会和经济活动的基础。专有手持设备,尤其是游戏机和电视,至少目前是编排其使用的平台。它们根据生产商和分销商设定的设计要求来构建用户的能力。通用计算机可用的物理层是一种灵活且开放的层,可供个人进行多种用途使用,而通过更狭窄的脚本设备使用的物理层则不具备这种能力。

对个人电脑开放性的主要监管威胁来自于对版权资料使用进行监管的努力。在讨论逻辑层时,我们将更深入地探讨这个问题。在这里,我只想指出,点对点网络以及费舍尔所说的互联网上的“混乱复制”已经对工业文化生产体系的主要参与者——好莱坞和唱片业——的生存构成了威胁。这些行业非常擅长推动其商业环境的监管——尤其是版权法。随着用户复制和共享其内容的威胁不断增加,这些行业一直对国会、法院和行政部门施加压力,要求其加大执行其权利的力度。从逻辑和内容层面看,这些努力成功地改变了法律,并推动了更积极的执法。然而,它们未能成功遏制普遍的抄袭行为。抄袭行为仍在继续,即使没有完全减弱,但其速度肯定是仅仅六年前不可能达到的。

制止抄袭的努力的一个主要方面是推动规范个人电脑的设计。在参议员弗里茨·霍林斯 (Fritz Hollings) 的率先推动下,2001 年中期,一系列法案被起草并被游说通过:第一项是《安全系统标准和认证法案》;第二项是《消费者宽带和数字电视促进法案》(CBDTPA),该法案实际上已于 2002 年在参议院提出。[15]这些拟议法规的基本结构是要求制造商将他们的计算机设计为“可信系统”。然而,“可信”一词的含义非常奇怪。关键是系统或计算机可以被信任以某些可预测的方式执行,而不管其所有者的意愿如何。 这个其实很容易解释的,如果你认为大多数用户都在使用个人电脑非法复制电影和音乐,那么你可以认为这些用户是不可信的。为了能够在值得信赖的数字环境中分发电影和音乐,必须阻止用户随意行事。其结果是,人们做出了一系列努力,生产出被嘲讽为“弗里茨芯片”的产品:法律规定系统必须设计成个人计算机无法运行未经芯片正确认证的程序。这些活动中最成功的是好莱坞说服联邦通信委员会要求所有能够从电视机接收数字电视信号的设备制造商遵守特定的“可信系统”标准。这项“广播标志”规定有两个明显奇怪的方面。首先,规则制定文件非常清楚地表明,这是好莱坞推动的规则,而不是广播公司推动的规则。这很不寻常,因为通常在这些规则制定中发挥核心作用的行业是受联邦通信委员会监管的行业,例如广播公司和有线电视系统。其次,事实上,FCC 并没有监管其通常有权监管的行业。相反,该规则适用于任何可以在家庭接收数字电视信号后使用它们的设备。换句话说,他们实际上监管着所有可以想象到的计算机和具有数字视频功能的消费电子设备。上诉法院最终确实推翻了这项法规,认为其远远超出了该机构的管辖范围,但尽管如此,广播标志仍然是工业信息经济领域现有企业最接近实现对计算机设计的监管控制的一次尝试。

为了配合好莱坞和唱片业的发行模式从而对硬件进行监管的努力,对网络信息环境构成了重大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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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Chesapeake & Potomac Tel. Co. v. United States, 42 F.3d 181 (4th Cir. 1994); Comcast Cablevision of Broward County, Inc. v. Broward County, 124 F. Supp. 2d 685, 698 (D. Fla., 2000).
12. 经济学家们批评的典型案例是罗纳德·科斯的《联邦通信委员会》,《法律与经济学杂志》第 2 期(1959 年):1。关于这些产权如何呈现,最完善的版本仍然是亚瑟·S·德·瓦尼等人的《电磁频谱市场配置的产权制度:法律-经济-工程研究》,《斯坦福法律评论》第 21 期(1969 年):1499。
13. City of Abilene, Texas v.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 164 F3d 49 (1999).
14.
14. Nixon v. Missouri Municipal League, 541 U.S. 125 (2004).
15. Bill Number S. 2048, 107th Congress, 2nd Session.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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