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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jiangsheng1 committed Aug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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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带监管

20 世纪 90 年代末,宽带网络开始兴起。在美国,采用混合光纤同轴系统的有线电视系统最先发展起来,并成为主要提供商。从那时起,本地电话运营商一直在奋力追赶,使用数字用户线 (DSL) 技术从其铜线基础设施中榨取足够的速度以保持竞争力,同时慢慢在更靠近家庭的地方铺设光纤基础设施。截至 2003 年,现任有线电视运营商和现任本地电话公司占据了家庭和小型办公室宽带接入的约 96% 。
20 世纪 90 年代末,宽带网络开始兴起。在美国,采用混合光纤同轴系统的有线电视系统最先发展起来,并成为主要提供商。从那时起,本地电话运营商一直在奋力追赶,使用数字用户线 (DSL) 技术从其铜线基础设施中榨取足够的速度以保持竞争力,同时慢慢在更靠近家庭的地方铺设光纤基础设施。截至 2003 年,有线电视运营商和本地电话公司占据了家庭和小型办公室宽带接入的约 96% 。[7] 1999 年至 2000 年,随着有线电视开始占据更加突出的地位,学术界开始出现了一些批评的声音,指出有线电视宽带架构可以被操纵,已经偏离了互联网的中立、端到端架构。其中一篇论文的作者是杰罗姆·萨尔策(Jerome Saltzer),他是 1980 年最初定义互联网“端到端”设计原则的论文的作者之一,莱斯格和马克·莱姆利(Mark Lemley)也撰写了类似的论文。这些论文开始强调,有线宽带提供商在技术上可以、并且有商业动机停止中立地对待所有通信。他们可以开始从几乎所有功能都由网络末端的用户拥有的计算机执行的网络转变为更多功能由核心的提供商设备完成的网络。思科基于策略路由器的推出被视为事态将如何发生变化的鲜明标志。

随后的两年,围绕有线电视提供商是否需要作为公共承运人的方式提供服务,出现了重大的监管之争。具体来说,问题在于他们是否需要向竞争对手提供无歧视的网络访问权限,以便这些竞争对手能够在互联网服务领域展开竞争。理论上,竞争将约束现有运营商,避免其网络偏离用户所看重的开放互联网。第一轮斗争发生在市一级的层面。地方特许经营机构试图利用其对有线电视牌照的权力,要求有线电视运营商在竞争对手选择提供有线电视宽带时向其提供开放接入。有线电视提供商在法庭上对这些规定提出质疑。最引人瞩目的是俄勒冈州波特兰市的一项裁决,该州第九巡回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宽带既是信息服务也是电信服务,但不是有线电视服务。有权监管宽带的是联邦通信委员会,而不是有线电视特许经营机构。[8] 同时,作为批准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合并案的一部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 要求,如果美国在线获得有线宽带设施而非时代华纳的权益,新公司必须向至少三家竞争对手开放其宽带设施。

美国在线与时代华纳的合并要求,以及第九巡回法院关于有线宽带包含电信成分的裁定,似乎表明有线宽带传输将被视为公共运营商。但事与愿违。2001 年末和 2002 年中,FCC 发布了一系列报告,却得出了截然相反的结果。委员会认为,有线宽带是一种信息服务,而不是电信服务。这导致了宽带电​​话基础设施的电信地位不平衡,当时宽带电话基础设施被视为电信服务。委员会处理这种不平衡问题的方式是,认为电话基础设施宽带,就像有线电视宽带一样,现在应该被视为一种信息服务。从法律推理的角度来说,采用这个定义也许是可以接受的,但合理的法律推理或政策肯定不要求这样做。FCC 的理由实际上是采用了有线电视运营商成功占领宽带市场三分之二份额的商业模式 - 捆绑两种离散功能,传输(承载比特)和更高级别的服务(如电子邮件和网络托管) - 并将其视为描述了“宽带有线电视”作为一种服务的内在性质。由于该服务不仅仅包括比特的传输,因此可以将其称为信息服务。当然,第九巡回法院的做法在法律上是可接受的,在技术上也更准确。也就是说,有线宽带捆绑了两项不同的服务:传输和信息使用工具。前者是电信服务。2005年6月,在品牌X案中,最高法院维持了联邦通信委员会做出这一法律上可接受的政策错误的权力,出于对专家机构的尊重,维持了委员会的立场,即有线宽带服务应被视为信息服务。[9] 从政策上来说,将宽带服务指定为“信息服务”或多或少使联邦通信委员会陷入了“不监管”的做法。作为信息服务,宽带提供商获得了“编辑”其节目的合法权力,就像任何信息服务(如网站)的运营商一样。事实上,这一新规定已经打上了一个严重的问号:未来规范运输决定的努力是否会被视为合宪,或者是否会被视为侵犯承运人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言论自由”权利。20 世纪 90 年代,曾有多次运营商(特别是有线电视公司和电话公司)被法律要求承载竞争对手的信号。具体来说,有线电视提供商必须提供无线广播电视服务,而根据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的规则,电话运营商必须以公共承运的方式提供视频服务,这被称为“视频拨号音”,而选择提供宽带服务的有线电视提供商则必须以公共运营商模式向竞争对手提供其基础设施。在每个案件中,法院都依据第一修正案审查了传输要求。在有线电视传输广播电视的案件中,经过六年的诉讼,传输要求才得以维持。[10]在涉及对电话公司和有线宽带实施视频公共传输要求的案件中,下级法院驳回了传输要求,认为其侵犯了电话和有线电视公司的言论自由权。因此,在很大程度上,FCC 的监管定义使得现有的有线电视和电话提供商(控制着 96% 的家庭和小型办公室宽带连接)不受监管,并且可能在宪法上免受接入监管和传输要求的约束。

#### 开放无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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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它基于层的抽象也有被提出,其中颇有影响力的是 Lawrence Solum 和 Minn Chung 提出的《The Layers Principle: Internet Architecture and the Law,》,圣地亚哥大学公法研究论文第 55 号。他们的模型更接近 OSI 层,并且经过量身定制,更适用于特定的法律原则——永远不要在低于需要的水平上进行监管。我寻求一种更高层次的抽象,其作用不是作为约束特定规则的工具,而是作为理解各种制度要素之间关系的地图,因为它们与信息在社会中如何产生和交换的基本问题有关。
5. 第一个对这一现象进行重要论述的是 Michael Froomkin 的《互联网作为监管套利的源头》(1996 年)。http://www.law.miami.edu/froomkin/articles/arbitr.htm
6. Jonathan Krim, "AOL Blocks Spammers' Web Sites," Washington Post, March 20, 2004, p. A01; also available at http://www.washingtonpost.com/ac2/wp-dyn?pagename=article&contentId=A9449-2004Mar19&notFound=true.
7.
7. FCC Report on High Speed Services, December 2003 (Appendix to Fourth 706 Report NOI).
8. 216 F.3d 871 (9th Cir. 2000).
9. National Cable and Telecommunications Association v. Brand X Internet Services (decided June 27, 2005).
10. Turner Broad. Sys. v. FCC, 512 U.S. 622 (1994) and Turner Broad. Sys. v. FCC, 520 U.S. 180 (1997).
11. Chesapeake & Potomac Tel. Co. v. United States, 42 F.3d 181 (4th Cir. 1994); Comcast Cablevision of Broward County, Inc. v. Broward County, 124 F. Supp. 2d 685, 698 (D. Fla., 2000).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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